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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问题

山东-聊城 07-09 16:49  悬赏 0  发布者:翟娴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我是用人企业,员工为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有一名员工与派遣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去年9月份在我们单位因工受伤(右腿脚骨上方小腿较细的骨头骨折),经一次治疗后,劳务派遣公司协助完成报销工伤费,但有一部分为工伤医药范围以外的1600元,未报。该员工于2010年3月份返岗,工作几个月后,该员工提出因受伤部位不适提出辞职,二次治疗需要在10月份完成(拆钢板),这时该员工提出几点要求1、要求用人企业支付未报销的1600元治疗费;2、解决拆钢板前的工资及拆钢板的医疗费用;3、要求用人企业一次性付清5、6万元钱。
我们用人企业提出几点问题咨询各位律师:
1、用人企业有没有义务给予解决1600元工伤范围外的治疗费;
2、派遣公司与我们提出规定讲1-4级由他们负责,5-10级伤残费由用人企业负责;
3、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肯定终止交纳保险,以后发二次治疗费用与一次性补偿金及伤残补助金该由谁负责。
谢谢众律师帮助。
问题补充:
咨询问题2,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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