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水利电力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陆腾达  
该问题已关闭

死亡索赔以及抚养问题

江西-抚州 03-10 05:28  悬赏 0  发布者:hytinl……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爸意外身亡,钓鱼被高压电打死,我妈是带着我第二嫁给老爸20多年,但是我哥和嫂子就说我爸死了,我妈没有赔偿,说根据法律就是爸爸的爸爸和儿子有,我妈妈最后不管什么钱都得不到,包括我爸爸的工资赔偿、保险跟索赔,我是女儿无所谓,到是我妈妈呢60多岁还得死了丈夫还得受他们这样欺负,说真的他们太不是人了,别人送礼的单和钱全卷走,买东西就要我去买,我今天就打算问他们要这笔买东西的欠款,我就是想问下我妈妈有没有权利得到她该有的索赔,还有爸爸的工资,我妈身体不好,高血压心脏又不太过,麻烦你帮我看下我该怎样打官司还是怎样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0 06:10
起诉法院解决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56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10 08:21
妻子也有权分死亡赔偿金。你妈可以起诉。
你父母登记了的,你父亲去世后,他的遗产也应由你、你母亲、你爷奶继承。
因夫妻财产共有制,你父母婚内的财产的一半为遗产,一半归你母亲。
回复时间: 2013-03-10 06:00
起诉法院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3-10 06:20
你好,需要赔偿对方的医疗费,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3-10 06:38
您的问题已受到互联网重视!我们将为您免费处理。 

如果您想讨回公道,请拨打⒐⒌O⒈⒊-⒎⒍⒊OO⒎O⒎  

如电话忙无人接听,可通过电话语音留言。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上海黄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5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