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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理由要回4万8千元钱和房产吗?

浙江-台州 03-12 09:59  悬赏 0  发布者:twc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老丈人是个重男轻女的人,是企业正式职工。在有两个女儿之后,为了再生一个儿子。于1983年,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事实是两边都是家),与另外一个女人(她也是个有夫之妇,也是两边是家)生活在一起,并生了一个“儿子”,现在有30岁了。“儿子”不是老丈人自己亲生的,因为那个儿子长大了,不管从个体那个方面来说都没有一处像老丈人,老丈人自己心里也是非常清楚的,1999年初,自从我踏入这个家庭之后,我一直要老丈人退出这种不合法的关系,回到合法家庭中来。我要求老丈人做亲子鉴定,老丈人自是不敢做,他说:别的不说就是从小带大的心血也是不想就这样白白的丢掉了。说白了,老丈人就是不敢面对现实,亲子鉴定也不做,但孩子也是要的。在我跟他女儿结婚之前(1999年12月结婚),老丈人就把那个“儿子”的家谱做在自己的名下,当然是做了好几个家谱的,一是:老丈人与丈母娘名下做了两个女儿;二是,老丈人与那个女人名下做了那个“儿子”。大约在1998年老丈人与那个女人共同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买入价在7-8万,现在大约在60-70万。户名直接落在那个“儿子”名下,据说是老丈人也出钱了,但没有那个女人出的多(这是老丈人的朋友说的),但具体出多少我们是没有任的何物证。加上老丈人临死之前在那个女人的要挟下,直接立了遗嘱说自己买这套房子没有出过一分钱,并把房子写给了那个“儿子”。老丈死后火化时,我们发现那个“儿子”的户口本上有老丈人,显示为父子关系。事后,我们去户籍中心查悉,2003年8月,老丈人把自己的户口从单位集体户迁入那个“儿子”名下,光凭派出所的一张证明,就迁入了,并显示“父子关系”。后来,我方经过与公安核实之后,户籍中心给我们出了一张证明取消了,老丈人与那个“儿子”的不合法父子关系。2012年初,老丈人查出患有肺癌,此后大多时间在医院里做化疗,在治疗期间,双方都在尽义务,我方出了四万钱给老丈人看病,对方出了3万左右。2012年6月钱报销回来了,老丈人没有把报销回来的钱退回给我方。在2013年9月,老丈人不能自己去取钱的前提下,那个女人在9月三十号把老丈人的身份证、存折拿走,并到银行取走了4万8千元。存折和身份证并无归还之意。后来社保发的丧葬费及20个月的工资,经过几经周折直接划入丈母娘的账户。这个“临时家庭”一直维持到老丈人去世(2012年10月去世)为止。丧葬费一共花了8万,为了减少后续的麻烦,我方不让对反参与丧事,所有费用都是我方出的。现在人已死,请问律师,我方能否通过法院起诉要回那个女人取走的4万8千块钱。另外,老丈人与那个女人一起买的二手房我方有要回属于丈母娘的那份额的理由吗?(因为老丈人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与那个女人一起买了房,现在都给了那个所谓的“儿子”了。)
    附带一个问题:老丈人的父亲还在,下乡有三间房产,那个女人和“儿子”本来就想要占有,请问律师,对方有权享有吗?(当然老人的实际赡养在我方,对方从没参与过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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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2 14:17
儿子有继承权,遗产应当由继承人平均继承,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追问:

黄律师您好!“儿子”不是老丈人的亲生儿子,怎么会有继承权呢?就是算收养的话,也不是老丈人一人可以收养的。必须经过丈母娘同意才可以收养,况且算不上私生子。在法律上本不存在父子关系。

回答:

如果不是私生子,没有继承权。

追问:

黄律师您好!从我上面叙述的情况来看。我方可以要回老丈人生前(住院期间临死前一周,他自己是取不了钱的)被人取走4万8千元和老丈人生前与那个女人买的二手房,我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吗?谢谢!!!

回答:

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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