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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河北-廊坊 03-12 15:48  悬赏 0  发布者:124634…… 给我留言  回答:(5)
上市公司因市场不好解聘员工,员工还有78天未休息,每月上班30天,每天工作8小时,还有2年才到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应该怎样补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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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51
建议尽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55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搜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55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 关于单位加班的问题。
2, 关于病假的问题。
在工作期间员工生病的,可以凭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享受医疗期,病休期间单位应当发放病假工资。实践中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所以只要你有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那么单位应当准予你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如因此将你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请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3,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56
应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补偿;、1、要求给付加班费;2、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12 20:57
1、要求给付加班费;2、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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