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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争议

浙江-绍兴 07-11 22:44  悬赏 10  发布者:alao 给我留言  回答:(2)
父亲78年再婚,继母原与前夫有2个子女(未成年、未带来)。我90年参加工作,一直同父母住在一起,工作后一直向父母交钱。
家中一直住父亲单位公房,199x年房改买入(有工龄关系),2000年房子拆迁,家中加钱换了大房子。
继母2001年发现癌症,至04年亡故,一直是我们在照顾、付医疗费用。
现在父亲要把房子过户给我,继母的那2个子女要求我们付大量钱才肯签字同意。

请问:1.我能否因为继母的那2个子女从未照顾、赡养继母,而要求法院取消、消减他们的继承权利。
      2.如果法院分割房产,是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还是按评估价格(就是过户是计算契税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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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2 07:45
你继母的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是只能继承属于你继母的遗产中的部分.
回复时间: 2010-07-12 15:42
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有法律问题可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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