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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办渔场

湖北-荆州 11-04 19:22  悬赏 0  发布者:193838 给我留言  回答:(5)
一、本情况的发展过程
   1962年,我组农民在张家湖开垦了274亩耕地,一直在此耕地上耕作,并承担国家各种负担和任务。
   1986年11月14日,原汴河区公所区委在没有履行任何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强行非法占用我组耕地面积274亩,创办张家湖渔场。
   1987年6月剅口乡政府与我组协商形成了《处理意见》,意见指出:“该274亩耕地面积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2006年3月20日,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监政土决字(2006)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06年9月1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荆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洪湖法院审理本案。
    2006年11月17日,洪湖法院作出(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因发现裁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鄂洪检民(行)监(2008)42108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9年5月17审理终结,判决撤销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监政土决字字(2006)1号《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2019年6月16日,监利县政府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法院,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汴河镇党政府领导对南河一组村民的表态
   1、近年,我们三次找过汴河镇镇长胡汉松(今年洪湖市人民法院开庭时胡汉松镇长到庭旁听),他的表态是,法院怎样判,县政府怎样安排,他就怎样执行,要钱把钱,要田把田,防止南河一组的问题解决了,又出现新的类似情况,今后类似情况的土地纠纷,只要法院能够立案判决,都可照样而行。
   2、2019年10月15日,方友华、方良海、等六人,在汴河镇办公楼的四楼上,找到了汴河镇镇委书记柳孝文,代表把荆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交给柳书记,他既不看,也不收,并要求我们找我们的村书记及包村镇干部,他采取不管的态度。
   3、2019年11月4日,代表们找胡汉松镇长,他说过去说话不算数,现在要我们找镇委书记或镇委副书,都采取不管,代表们想直接找渔场要田,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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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11-04 21:38
按照政府主管部的规定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9-11-04 22:14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回复时间: 2019-11-05 09:00
建议代表们带2006年行政裁定书和2019年判决书    到省纪委巡视组、省人大、省高院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19-11-05 10:08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9-11-05 13:19
你好,按照政府主管部的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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