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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2019年8月13日在有用分期公司办理了一项分期

四川-成都 11-16 14:1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2019年8月13日在有用分期公司办理了一项分期,金额是12800,我在11月6号申请了提前结清,让他给我算了一下提前结清多少钱,当时客房给我说的是本期1658.93+下期提前结清10333.02,可就在2019年11月13号还款本期的时候,有用分期公司微信公众号打不开,电话也打不通,下午款是扣了,可15号给我发来信息说,我在有用分期平台申请的贷款可在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微信公众号aqq还款了,我又下载了一个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名字又叫普享钱包,我登进去看了一下,把我吓着了,我明明在有用分期贷款金额是12800,为什么在这个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却成了16513,我查看合同也查不了,而且我都还了三期了,我想提前结清,上面显示的,我需还本金12916.61,还加上提前结清服务费总共还13200.77,我都吓着了,我都已经还了三期,怎么还要还那么多啊!我怕这样下去会越来越多,我联系这两家公司也联系不上……我想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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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11-16 14:18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9-11-16 15:23
可以直接诉讼的
回复时间: 2019-11-16 16:10
您好,可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9-11-16 16:18
这类情况需要看合同具体内容。
回复时间: 2019-11-16 17:59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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