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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去世,其子女是否对生前所承租公共租赁房有居住权和优先购买权

北京-东城区 03-15 11:01  悬赏 0  发布者:hebgcd…… 给我留言  回答:(14)
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已经去世,有一个孩子的户口落在公共租赁房,是否有权继续承租,继续居住,将来是否有公共租赁房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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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15
您好!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03-15 16:15
享受优先购买权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02
有权利进行继续租住。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07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我的补充: 2013-03-15 11:08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11
建议具体咨询产权单位,变更承租人。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22
您好,承租前是不涉及继承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承租权变更。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23
咨询产权单位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28
您好!可以变更承租人,但是需要经过单位或是房管局的同意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签字。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34
有权继续租赁。
回复时间: 2013-03-15 11:36
可以向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继续承租和变更承租人的要求。
回复时间: 2013-03-15 12:04
你好,可以继续承租,要变更承租人,要征求产权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3-03-15 13:25
你好,共同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
回复时间: 2013-03-15 14:01
可以继续租住
回复时间: 2013-03-15 15:37
有权继续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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