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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个体经营户索赔

宁夏-银川 03-15 16:10  悬赏 25  发布者:zhashu……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2年11月,自己通过转让方式获得银川市正源街一家餐厅的经营权,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原屋租赁合同期限到2013年7月,经房屋出租人同意签字后(转让方不是房屋出租人),约定合同期满后,再续约三年,转让费为83000元(包含房屋装修费、设施费和剩余租赁费)。
但由于政府进行老城改造项目,于2013年2月23日发布拆迁公告,限期于2013年3月20日搬出,这期间的政府部门于3月8日凌晨不顾商户及宾馆客人在安危,对一排砖混的房子从中间部位进行了拆除,至此只能停业关门。
本身就是农民家庭,就连转让费都是在农村信用社贷的款,而且贷款协议上写的就是开餐厅。政府部门已经明确不予补偿,要去找房屋出租方协商补偿,但是房屋出租房只会退还剩余的房租,其他一切费用不予补偿,请问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敬请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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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5 16:33
你好,可以要求依据当地标准进行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3-16 13:35
按照银川市房屋补偿条例,对于为到期的租户,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另外你可以起诉二房东,要求退还部分转让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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