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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权合同纠纷

河北-邢台 03-15 20:46  悬赏 20  发布者:刘志义 给我留言  回答:(1)
协议书
甲方:李瑞芳

乙方:刘志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紫金泉车美容店转让经营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紫金泉车美容店的一年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时间为2013年5月1号至2014年4月30号,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乙方需缴纳两万元作为门市设施押金,(设施清单附据)期满后在正常可营业的情况下
退还。如再续约优先乙方,中途如乙方不再履行合同,甲方则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经营权。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合法经营,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经营一年期间,必须向甲方每月1日按时支付转让金2000元整。乙方同时承担门市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租金、水、电、维护、工资发放等其他相应费用)。
五、乙方须支付甲方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这两个月的转让金7000元(分两次付清,2013年3月30日付3500元,2013年4月30日付3500元)
六、本协议一份两份,自签字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李瑞芳
                                                    乙方签字:刘志义


                                                    2013年3月1日
现在解除合同,可以要回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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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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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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