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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0个人借款协议10-0001-20170830

江苏-无锡 11-27 12:0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1  1 / 10个人借款协议10-0001-20170830-001973协议编号:第一部分:借款明细借款人姓名尤杰陆金服用户名youjie3219身份证320222197305043219出借人姓名沈祥远陆金服用户名15345989937身份证35052419720811303X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萬元借款用途借款利率8.40%/年借款放款日2017年08月30日最终到期日2020年08月31日起息日2017年08月31日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日每月31日还款期数36每月还款本息金额人民币630.42元注:上述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放款日根据实际放款日进行调整(其他相关日期应相应调整);借款利率、每月具体还款金额等可能因借款期数不同而发生变化。借款人、出借人委托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对相关金额进行计算,并在陆金服网站发布或更新具体的还款明细。上述还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还款金额若与陆金服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不一致的,以陆金服在陆金服网站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除上述应还金额外,借款人还需支付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人与相关服务提供方签署的协议为准。第二部分:个人借款通用条款一、 个人借款协议1. 《个人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明细”,该明细中所列借款利率等内容会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做相应的调整;第二部分为“个人借款通用条款”。2. 借款人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陆金服的实名注册用户。3. 出借人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借款转让后的出借人可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出借人为陆金服的实名注册用户。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将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与本协议项下借款相关的保险公司。4. 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出借人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二、 借款1.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 / 102. 借款期限是指自借款放款日起至最终到期日(全部借款到期日)止的期间。3.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用途。4.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利率。5. 借款放款日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放款日,为出借人之借款成功发放之日。6. 起息日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起息日,为出借人的借款放款日起第[2]日(含借款放款日当日)。7.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还款方式。8. 还款日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还款日,为借款人每月还款的日期;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借款的最终到期日。9. 到期应付总金额是指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时,借款人最后一期应付的利息及借款本金的总和,具体金额为“借款明细”中列明的金额。10. 工作日是指陆金服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11.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分别为各还款日的前一日。最后一期的结息日为借款的最终到期日。借款期限中首月与末月不足1个月的,则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息,一年按360日计;借款期限其余期限,利息按月计息,借款月利率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12. 出借人通过陆金服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即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将金额等同于“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出借人陆金服用户名项下账户(“出借人陆金服账户”)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服用户名项下账户(“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三、 还款1. 借款人应承担如下还款义务:(1)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2) 如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3) 如发生提前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归还的上述款项统称为“应付款项”。2.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还款方式及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月利率*(1+借款月利率)N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                           (1+借款月利率) -1N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 3 / 10N=还款期数(2)如果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计算公式如下: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月利率×借款本金到期应付本息=借款月利率×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3. 借款人应在还款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4. 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手动还款方式或委托还款方式支付其到期应付款项。5. 借款人手动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手动还款”功能,将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服账户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使用手动还款时,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中必须有足额资金。若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而导致划转失败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6. 借款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委托还款”功能,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下述方式和时间直接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资金并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服账户的还款方式:(1) 正常还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于还款日从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中将借款人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服账户;当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代扣差额(应付款项与借款人陆金服账户中余额之差)。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小于前述差额,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对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进行全额扣款或视为委托还款不成功。为避免委托还款不成功,借款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二日,将资金存入借款人陆金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借款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委托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2) 重复还款:当借款人已经通过“委托还款”功能还款之后,借款人又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可能造成重复还款。发生借款人重复还款的,以手动还款为准。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将前述“委托还款”中已代扣的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服账户。7. 借款人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到达出借人陆金服账户为实际还款日期;借款人通过“委托还款”方式还款成功的,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发起扣划指令之日为实际还款日期。四、 逾期还款1. 还款日24点前,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逾期。2. 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借款人逾期的,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指的是逾期当期应还未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不含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3. 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逾期未足额支付利息及/或本金的,应按借款本金金额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1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不含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4. 各方确认并同意,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1]日的期间为逾期宽限期(“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若借款人成功还款,则免除借款人应缴纳的逾期罚息;若借款人超过宽限期还款的,除应支付本金、利息外,借款人应支付自逾 4 / 10期之日起起至清偿完毕之日(不含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逾期罚息。5. 借款人在发生逾期后又进行还款的,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1) 单期还款:当借款人仅有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A.费用;B.截止到该还款日的逾期罚息;C.利息;D.本金。(2) 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须优先偿还其所欠的多期费用(总和);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其剩余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次(期)偿还;同一期应付款项的支付顺序均为:A. 截止到该还款日的逾期罚息;B. 利息;C. 本金。在借款人采用“委托还款”功能还款时,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应按照上述支付顺序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还款资金。6. 逾期款项中的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利息。7.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范围内,随时划扣借款人陆金服账户及其指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该等划扣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8. 若借款人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的,则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8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该期借款逾期未满80日但已届最终到期日的,仍以最终到期日为全部借款到期日。9. 若借款人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含)的,经催讨后依然未还的,借款人明确理解并同意陆金服有权向公众披露其逾期情况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日部分以星号代替)、剩余未还本金、逾期天数等信息,对因披露前述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失,陆金服不承担任何责任。五、 提前还款1. 借款人可于起息日起至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内,通过“提前还款”功能向出借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2. 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借款人应按下列顺序向出借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A.利息;B.剩余本金。剩余本金是指所有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还款日时,剩余本金不包括当期应付本金(为免异议,当提前还款日为还款日时,应不影响借款人在还款日归还应付款项);当提前还款日为非还款日时,剩余本金包括当期应付本金。3. 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应按下列顺序向出借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A.利息;B.本金。4. 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和往期所有应付未付的利息总额。(1) 当提前还款日为还款日时,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利息=(剩余本金+当期应付本金)*借款利率/360*30;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利率/360*30;(2) 当提前还款日为非还款日时,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5 / 10: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上一期还款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不含提前还款日);如果本协议项下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利率/360*上一期还款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不含提前还款日)。5.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若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时申请提前还款的,则应先支付结清所有逾期款项后方可提前还款。六、 还款保障1. 本协议项下由保险公司提供还款保障;2. 借款人在借款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当借款人逾期且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时,由本条第1款约定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或其他还款保障文件承担保障责任。3. 本条第1款约定的保险公司为还款保障承担法律责任。4. 为确保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障措施得以充分有效履行,出借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同意,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5. 出借人同意并授权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理赔款项从第三方支付电子账户中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服账户。七、 借款的转让1. 各方同意并确认,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债权(“借款债权”)转让予第三人。2.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出借人转让其借款债权的,出借人授权陆金服将借款债权转让交易通知保险公司;并授权陆金服视情况(在必要时)将借款债权转让交易通知借款人。陆金服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关于借款债权转让交易的通知,该等通知构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且一经作出,相关债权转让即对保险公司和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3. 出借人根据本协议转让借款债权的,除下述内容变更外,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且变更内容对借款人仍有约束力:(1) 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的,本协议项下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债权受让人。(2) 借款债权部分转让的,本协议项下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出借人和债权受让人,且出借人和债权受让人借出的本金应相应调整。八、 信息授权为更好地向借款人提供服务、降低出借人风险,借款人同意向陆金服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授权:1.查询、收集借款人信息(1)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其他机构等查询、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等);(2)查询、收集借款人留存在资料/信息传递方、咨询服务提供方、还款保障服务提供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 6 / 10司、保险公司等)、以及其他为借款人申请借款提供服务的相关方等处,与借款人或本协议项下借款相关的所有信息;(3)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资料中的所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2. 报送借款人信息(1)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它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其他机构等报送借款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2)向监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或其指定机构等报送与借款人或本协议项下借款相关的所有信息。3.披露借款人信息(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等,将与借款人或本协议项下借款相关的信息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披露。4. 以上授权一经作出,不可变更或撤销。5. 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作为对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依据。九、 承诺及保证1. 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2. 出借人作出承诺及保证如下:(1) 出借人提供的身份等信息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3) 出借人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本人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4) 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5) 本人应履行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6)出借人为陆金服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陆金服注册用户身份。3. 借款人应根据陆金服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陆金服提供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保险公司、陆金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 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已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且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含本次借款)未超过人民币100万元。5.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如发生任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的变化,借款人应于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陆金服及出借人。6. 借款人承诺并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根据本协议列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1) 不得用借/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 / 10(2) 不得用借/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3)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借/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借/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4) 不得套取借/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5) 不得用借/贷款支付购买房地产的首付款项;(6) 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7. 借款人承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2)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3)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4)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监管规定明确禁止的服务内容,仍进行交易;(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8. 借款人承诺并确保其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向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并履行借贷合同及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9. 出借人承诺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10. 各方承诺,各方不会利用陆金服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1. 各方确认,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权和委托陆金服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在任何情形下,陆金服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十、 违约1. 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借款人违约:(1) 借款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或将借款用于本协议禁止用途的,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的;(2)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的;(3) 借款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没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事件,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4)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变化,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2. 若借款人违约或根据出借人合理判断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事件的,出借人(委托陆金服)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8 / 10(1) 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2) 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3) 解除本协议;(4) 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3. 保险公司理赔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等),若因出借人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追偿的,出借人应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返还代偿款项。十一、 证据和计算1.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委托陆金服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金额进行计算;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陆金服对本协议项下任何金额的任何证明或确定,应作为该金额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2. 尽管有前述约定,保险公司理赔以保险公司最终审核为准。十二、 保密条款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 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陆金服除外)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2) 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A. 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B.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C.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D.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2. 本协议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1) 向本协议各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2) 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3) 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3. 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给陆金服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及借款人和出借人享受陆金服或保险公司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由陆金服和保险公司共享,法律禁止的除外。4.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5. 本协议各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6. 各方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9 / 10十三、 通知1.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或通过陆金服网络平台发布等方式传送。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3)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4)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信息反馈为送达后一个(1)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5) 通过陆金服网络平台发布的方式通知的,在陆金服网络平台发布之日为有效送达。十四、 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各方同意,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浦东。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十五、 其他1. 本协议项下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各方提供的信息均应在提供给本协议其他各方的同时提供给陆金服。本协议各方授权陆金服根据本协议任意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各方向陆金服提供的所有信息。2. 借款人、出借人均同意并授权陆金服将本协议项下各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存管银行,由存管银行为出借人、借款人开立客户交易资金存管子账户,并对存管资金进行监管。3. 借款人、出借人均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出借人通过其陆金服账户和银行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借款人、出借人本身;借款人、出借人授权和委托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出借人本身,与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无关,陆金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陆金服有权就其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的平台服务收取服务费。4.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5.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6. 本协议经出借人和借款人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本协议各方委托陆金服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由陆金服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附件一:《理赔确认书》格式理赔确认书个人借款协议编号: 10 / 10出借人姓名/名称:出借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出借人陆金服用户名: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借款人陆金服用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致:根据《个人借款协议》(简称“协议”),由贵公司承保并向本人/本单位理赔的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共人民币[元](大写),[元](小写),本人/本单位已于[日期]收到。在贵公司依法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过程中,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提供协助,以保障贵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特此确认。出借人:出借人陆金服用户名:出借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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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11-2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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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11-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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