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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咨询

河北-保定 03-17 10:58  悬赏 0  发布者:飞扬的我 给我留言  回答:(5)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此款的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如果对方取得的是诈骗犯许诺的高额利息,本金跟利息不能形成对价,或者说投入只有10来万元却取得了300来万的高额利息,这样的算不算是善意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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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庆律师 VIP
  • 电话:13930897672
  • 315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17 12:24
不属于,具体可以进一步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3-17 21:44
不算善意取得!
回复时间: 2013-03-17 11:08
不算善意取得!
回复时间: 2013-03-17 12:26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3-19 00:22
不算善意取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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