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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务费法院不让执行法官执行

黑龙江 12-14 15:51  悬赏 0  发布者:自有人98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想咨询一下,我申请的劳务费执行案件法院不给上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违反了哪条规定?是违法吗?  查封了的车辆、机床全被被执行人卖掉  法院不管也不给我执行,诉前保全的欠款也不给执行,执行法官执行啦一次就被院长叫停,我申请冻结银行账号不经我同意强行解封,执行案件卷宗不让我看和复印,我递交的各种执行申请全都不给签收(打收条),执行裁定也不给我当事人。我递交了司法赔偿认定申请书,受理了就是不给答复,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现在已经4给半月了,告状到中院纪委不管,告到市纪委没消息,告到省高院网上公示就没有下文了,我在递交申请材料没人接收了,我邮中院控告信直接转给被告人,我们这已经无法无天了,我该咋办,上访不能越级,越级就抓你,不上访第到纪委的材料就没消息,编造假裁定,说和被告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叫我签字我给他签了,(我们给本就没见过面,我也和被告不犯话)就算留下来一份造价证据。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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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209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4 15:57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4 16:04
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9-12-14 15:53
你好,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懂程序上的问题,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帮您争取最大利益。若需法律帮助,建议加微信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9-12-14 17:23
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回复时间: 2019-12-15 00:21
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有规定准确的赔偿标准的,按标准计算,没有标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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