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起诉状

江苏 07-13 21:58  悬赏 0  发布者:kuangy…… 给我留言  回答:(2)
女方(原告魏文萍,女,1967年10月7日生,工作单位:连云港供电公司海连送变电公司员工)以要的是房产还有要把男方的老母亲赶出家门为名闹离婚起诉状如下:
民事诉讼状

原告:魏文萍,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新浦区新孔南路13—4号楼二单元101室。电话:13404186621
被告:匡永康,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职工,工作单位:连云港市供电公司,电话:13851292667               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要求分割共同财产595925万元(其中一套房产位于新浦区富强街永富路15号楼2单元102室归原告所有)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与一九八八年九月进行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匡璐,现年22岁。刚结婚时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双方就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在最近几年,被告常不回家,后我来发现被告长期和一个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此事双方常争吵打架,闹得整个家庭长期不得安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在外对家庭不管不问,其工资收入也不给家庭使用,家庭所有开支等费用都由我来承担。这样的婚姻无法继续再维持下去。2009年10月19日,我在贵院起诉过要求离婚,法院判决未离,我认为,我和被告婚后确实未建立起两夫妻感情,现双方长期分居生活4年多,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文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原告主要目的是想霸占房产和男方的所有资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3 22:02
如果确实感情破裂了,法院会判决离婚,但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法院是不判离的
回复时间: 2010-07-14 09:21
    你好。1、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则要积极应诉。离婚诉讼是要处理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2、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建议离婚时先查清家庭财产的状况及共同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以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3、对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时依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如果你要主张抚养权,则要从“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对方不利”两个方面来举证和辩论;
     4、如果需要,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处理相关事宜,以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详情可以致电联系南京孟凡营律师:13770788993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南京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905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70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10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35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8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