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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诈骗案件最高法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贷款诈骗罪

天津-滨海新区 12-19 15:56  悬赏 0  发布者:王淑琴 回答:(7)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诈骗案件最高法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贷款诈骗罪。那么银行经过评估后,以持卡为特选优质客户为由,采取主动邀约方式向持卡人邀请办理一种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发放信贷分期业务的贷款。持卡人申请了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用pos机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半年后无力偿还。这种属于非法占有吗?属于贷款诈骗罪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12-19 16:01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本律师回复如下,望采纳:
如你所述,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犯罪的问题都很复杂,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让律师细细分析研究,谨慎处理。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1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9 16:28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9 17:45
网络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操盘手声明的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的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类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刷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9、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应聘者缴纳所谓的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10、假借合法主体资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公司名称等),签订合同。
1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合同约定的投资/运营实/体项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对方钱财。如对方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有刑事追诉的风险,你有权利同时也
有义务举报至公安机关。
回复时间: 2019-12-19 16:02
如果银行报案的话,会相当麻烦
回复时间: 2019-12-19 16:10
您好,贷款诈骗强调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被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是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以上回复供您参考。
回复时间: 2019-12-19 22:02
如果被骗建议尽快报警。
回复时间: 2019-12-19 22:06
你好!报警处理,伤情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轻伤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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