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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在校大学期间在上海诺诺镑客公司借款1万元,实际到账8000元

广西-南宁 12-30 14:51  悬赏 0  发布者:黄培钧 回答:(9)
本人于2015年在校大学期间在上海诺诺镑客公司借款1万元,实际到账8000元,待还12000元后才把之前借款时剩下的2000元打到账户,实际收取了我2000元的各种费用。由于当时由于家庭原因,不在学校读书了号码也换了,导致忘记了此次的借款。该公司人员于今年7月份联系到我,让我还本金加利息、滞纳金8万多元!这个是否属于高利贷、校园套路贷?我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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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12-30 15:20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9-12-30 15:23
可以报警求助
回复时间: 2019-12-30 15:46
可直接按照借款来偿还的
  •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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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12-31 13:45
你好,如果还是不给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9-12-30 14:58
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9-12-30 15:15
可以报警
回复时间: 2019-12-30 16:21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9-12-30 18:51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利息(有时会以管理费等名义出现)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不得计入本金(或冲抵实际收到本金)。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费没有支付给借款人的,不得作为本金计算。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以实际收到的资金数确定。利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24%(月2%),超过部分的,据实扣减(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当然,对方违法催收的,追究其违法属于犯罪责任。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回复时间: 2019-12-3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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