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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起诉有用吗?如果打官司有几成的把握赢?

江西-南昌市 03-21 11:42  悬赏 10  发布者:153908…… 给我留言  回答:(0)
拆迁安置协议
甲方:某单位
乙方:某某
因南昌市政府修建北玉带河的需要,我单位北平房宿舍区01、02、03、04号住户需拆迁,因此房产权属单位所有,现依据南昌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市政府城北玉带河修建拆迁有关安置办法,办妥安置拆迁户,现就有关拆迁安置问题协议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单位统一向东湖区拆迁安置服务处申请市政府安置的经济适用型房。
二、乙方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3.48平米,享受过渡安置费的人数为4人。
三、搬家补助费用400元,按享受过渡费每人每月30元,如提前搬迁可享受奖励费500元。
四、过渡期限2004年5月19日至2005年11月19日。
五、拆迁安置地址:青山南路城北经济适用房。安置房33栋西单元4楼402室,面积60.1平米。(产权面积根据实际面积计)
六、被拆迁人应当在2004年5月28日前搬迁完毕,搬迁时应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七、乙方自行搬迁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在安置房结算金额中扣除。
八、乙方依照本协议应向甲方(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北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支付安置房屋结构差价款,超面积购房款和其它费用,由甲方统一交给拆迁部门,甲方不乙方承担任何费用。待市政府价格核准后,根据东湖区拆迁安置代办服务处的通知支付购房款,如不按时付款,拖延造成罚款责任由乙方全部承后经济责任。如乙方接到交款通知后超过2个月不付清所交款项,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安置房资格。
九.因安置房的产权属单位所有,在办理该房私属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应按政府有关房改规定执行,如原已有公用住房参加过房改,而再次参加房改不能被政府批准享受房改待遇的,按政府有关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办证过程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十、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完成了对乙方的安置,以后再无责任解决乙方的住房。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房未办理私属产权权证之前,乙方不得转卖他人,如发现即将此房收归四方所有,并不支付拆迁补偿金。
十二、本协议约定过渡期延长,由甲方依据南昌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向政府有关部门追讨违约责任,并将此经济所得补偿乙方。
十三、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起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复印件无效)


甲方代表:                                            已方:
                                                      (手印)
单位(章)                                             

2004年 5  月  26 日 2004年  5  月 27日
返迁协议书
甲方:某单位
乙方:某某
因市政府修建玉带河的需要,我单位平房宿舍区01、02、03、04号住户于2004年3月、5月间先后被拆迁,因此房产权属单位所有,现依据市城镇拆迁安置办法和市政府城北玉带河修建拆迁安置办法,现已接到东湖区拆迁安置代代服务处的通知书于2007年元月底向被拆迁人返迁市青山路城北经济适用房,现就有关返迁安置问题与被拆迁户协议如下:
一、 按拆迁时的拆迁安置协议,支付安置费5970元。
二、 按原拆迁安置协议,由乙方支付安置房屋结构、面积差价款,现按市政府出台的城北经济适用房价格1450元每平米,甲方予收乙方安置房结构面积差价款4万元。具体结算办理产权证时结算。
三、 甲方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完房屋安置返迁有关手续后,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今后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向开发商(物管部门)交涉维修,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即将房屋锁匙交给乙方。
四、 按上级规定,返迁安置房产权属甲方所有,甲方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交接时,办理单位房屋产权证。
五、 因安置房的产权属甲方所有,在办理该房私属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应按政府有关房改规定执行,如乙方原有分配公有的住房参加过房改,而此房不能参加房改的,甲方将按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乙方将自行承担责任。办证过程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 如乙方的安置房按政府规定不能参加房改,也不能办理私属产权证时,乙方对该房只能享受使用权,原拆迁面积部分应向甲方按月缴纳租金,租金价格按政府定价执行,乙方已支付面积差价的部分不向甲方缴纳租金,超过一年不向甲方缴纳租金,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将视情收回该房。
七、 乙方严格按政府规定,即经济适用房不得转卖,如有违规,甲方有权收回其使用权和房屋。
八、 本协议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甲、乙双方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协商签订,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起诉。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生效(复印件无效)。
男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单位(盖章):                                      手印:
情况陈述:
 从拆迁到现在已有10余年,该房屋已理了单位的产权证。仍未办理私属产权证,不给办理的原因就是说我有一套房改房,这套不能再参加房改,享受不了房改待遇。几次协商都是说政策不允许,这房属于国有资产,不管办,说是报到国资委去有可能把该房屋收回,请问单位现在有权利收回该房到吗?这种情况我将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办到私属产权证,就这两份协议和交4万元钱的收据如果我到法院起诉,能打赢吗,有几成的胜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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