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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国有土地拍卖转让

 03-22 07:31  悬赏 0  发布者:lyyqia……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我就问几个问题.1.土地拍卖成交权可以去银行作抵押吗?
2.土地拍卖成交权法院可以拍卖吗?
3.高级法院可以保存财产吗?如果可以,在审查期间还是在立案后才可以进行?
4.可以向法院申请中途申请停止审理吗?
5.高级法院已发送审查通知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吗?如果可以,最长是多久?
希望各位律师看到后给我及时的解答,非常的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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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22日 10时02分
成交权只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权利,并没有实际的财产价值,银行抵押和法院拍卖都无法实现,所以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3-22 20:57
1,土地拍卖成交权可以去银行作抵押吗?
不能。
抵押,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不的抵押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你所称的土地拍卖成交权是肯定不能办理银行抵押的,因为首先这不是财产,而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已,其次,即便你签订合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法规定也是不允许抵押的,所以土地拍卖成交全无法办理银行抵押。
我的补充: 2013-03-22 21:01
2.土地拍卖成交权法院可以拍卖吗?
不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所以被法院拍卖的物品首先应当是财产,是实在的物品或者金钱,而不是一种虚拟的权利,因此土地拍卖成交权是无法被法院拍卖的。
我的补充: 2013-03-22 21:04
3,高级法院可以保存财产吗?如果可以,在审查期间还是在立案后才可以进行?
在法律上有提存这个词语,相当于你所说的保存财产。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那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法院是可以办理财产提存的,无论哪一级法院都可以,一半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具体根据案件详情确定。
我的补充: 2013-03-22 21:08
4.可以向法院申请中途申请停止审理吗?
可以。
但你提到的停止审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1)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只要当事人有法定理由,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中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终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我的补充: 2013-03-22 21:10
5,高级法院已发送审查通知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吗?如果可以,最长是多久?
可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申请举证期延长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至于最长能延长多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院根据你实际困难情况来确定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3-22 21:14
6,关于你提到的法院封存财产的问题。
我理解你说的封存应该是法律上的查封冻结对方财产,各级法院都有查封冻结财产的权利,诉前、诉中和诉讼完毕都可以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即可,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追问:

我再问最后一个问题,拍卖竞得者在二审后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到其名下,却没有过户到本人名下,而今拍卖竞得者要拿去银行做抵押(拍卖竞得者是没有任何财产的),目的就是让银行拍卖而赶走本人,这时高级法院正在审查期间.房地产评估报告这两天出.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行? 而我已将地款交付于他.本人的目的是想要地.

回答:

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既然对方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及证书,你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要求过后到你名下,同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即可,已经起诉的可以讲这个诉讼请求向法院告知,否则你需要尽快起诉。
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是没办法办理银行抵押的,银行也不会对这个使用权进行拍卖,所以这个情况你不需要担心,直接要求对方过户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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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2 09:24
您好,针对您的提问,一一回复如下:
1、成交权是一种合同上的权利,不是直接的财产权利,银行一般不会同意为您办理抵押的;
2、道理同上,法院也不会以此作为拍卖物;
3、您说的“保存财产”是什么意思?法律上没有这个术语;
4、如果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中止审理案件;
5、如果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延期时间可按照您将来提供新证据的时间来确定,但最迟不能超过开庭前。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2013-03-22 09:25
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提出
追问:

不是保存,是封存

回答: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有权查封或保全财产,可以在立案前,也可以在立案后

追问:

我再问最后一个问题,拍卖竞得者在二审后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到其名下,却没有过户到本人名下,而今拍卖竞得者要拿去银行做抵押(拍卖竞得者是没有任何财产的),目的就是让银行拍卖而赶走本人,这时高级法院正在审查期间.房地产评估报告这两天出.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行? 而我已将地款交付于他.本人的目的是想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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