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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金额的认定

河南-郑州 03-24 10:30  悬赏 0  发布者:qin123…… 给我留言  回答:(5)
非法集资的司法鉴定,某客户存入资金10万到期后,一直继续用这笔资金投入,一年投了3次,在认定非法集资公司吸收的数额时是不是应该认定30万的非法集资金额?这方面认定的相关的国家法律文件规定在哪?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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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4 10:50
既然进行司法鉴定,只能待结果认定出来,如有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推翻鉴定。
回复时间: 2013-03-24 12:06
只能待结果认定出来,如有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推翻鉴定
回复时间: 2013-03-24 12:47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有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推翻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回复时间: 2013-03-24 21:19
对于非法集资者来说是30万元,这个没什么争议的。
回复时间: 2013-03-28 11:25
高额利息是不应该计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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