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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咨询

 03-26 13:31  悬赏 0  发布者:189494……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安庆 回答:(18)
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我是安徽安庆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老家是一个村庄人,家是住在一起的,早年债务人去福建泉州打工,于2013年时候,迁户入赘到了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东南大街2号1幢706室,成家居住。
2014年10月份回家找我借钱,说他与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做北京福田汽车的泉州销售代理,生意特别红火,就是资金周转不足,找我借钱用于公司周转,向我承诺;(两地相隔太远,期间会经常发生借、还、以及按月付息的银行流水,无需写给我借条,就按银行流水做为双方借款、还款、付息的结算依据,月息按1%至1.5%与我结算,发财了就送我股权)注;现在我与债务人仅仅只有银行流水或很少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作为依据,整个借、还过程除我与债务人之外,无有人证、借条等其他证据。
借款汇入的对方账户;是债务人指定的,自称合伙开公司的财务(注;是第三方,非债务人本人账户),我于14.10.14日开始与债务人通过网银转账借款给债务人,期间的还款和按月结息,全部是债务人本人账户走账付过来的,截止去年9.30日为债务人的最后一笔还款的交易流水,截止失联时间,还欠我20万元未还。去年时候我与债务人三次约定债务人也同意还清全部本息,最终都失约,最后一次失约于今年元月13日,债务人的朋友代本人发来信息说;债务人出车祸了昏迷在医院,继而关闭电话失联了,截止至今无法联系。
我与债务人的关系是;债务人是我远房侄子,同在本村庄居住的,我几次去找债务人的父亲,要求其为我提供他儿子的其他联系方式,其父始终拒绝不予配合,撒谎说债务人于元月13日车祸直至现在还在医院监护室,医护人员不准使用电话,并且扬言说;让我去起诉。
我曾经找过朋友了解到债务人近况,朋友说他没有开什么公司,是在放高利贷造成了本息无收,故而躲避我关机失联,截止失联时间,债务人还有未偿还本金再欠;贰拾万元,期间的利息未有计算在之内。
本人被骗整日精神恍惚,无赖之下敬请律师高人为我指点迷津,为我提出宝贵的建议,我上面陈述的问题,若我去公安局连同第三方收款的财务一并报案,不知公安部门是否受理此案,能否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吗?
期待高人您的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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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20年03月26日 14时23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你和债务人的款项性质。
   根据你的描述来看,你和债务人属于借款纠纷。虽然借款理由有编造或隐瞒,但并不构成诈骗。诈骗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而对方是有还款的,并不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还款中出现资金问题,不能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因此认定诈骗。
2、对于借款纠纷,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如无可供财产执行,可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债务人会受到如下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现有证据能否胜诉?
   借款纠纷,原告需要举证借款关系和真实的借款事实两方的证据。也就是款项性质和真实的出借款项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你所说,虽无借据,但有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可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所以,不用担心这方面的问题。
4、对于民事起诉,你需要准备诉状、对方身份信息、转款凭证,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出来提交)。
5、债务人有刑事风险。
虽然债务人不构成诈骗,但以高息为由借款用于放高利贷。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追问:

陈律师;您好!感谢你认真细致的分析了我的问题您辛苦了 现在问题是债务人自元月失联后始终不理了 找他的父亲说不会还钱了 叫我起诉 截止现在还欠我本息合计有81万元左右 这不能证明债务人有诈骗的行为了吗?另外;债务人借钱是指定付款到第三方收款人账户的 这个是不是第三方也有还款责任啊 能不能报案他们同伙诈骗啊?请你详细回复指点 谢谢!

回答:

1、是否诈骗跟数额无关。主要是看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上面我已经分析过了,你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特征,也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更符合民事借款纠纷的性质。
2、如果是民事起诉,借款的主体是你和债务人。收款账户属于是第三人。结合本案,属于债务人向你方借款,款项向第三人支付。并不能认定第三人就是共同借款人。如果是夫妻,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收款,在这特殊关系下可以认定共同债务。
如果诉讼,从策略上来到讲,你起诉债务人的同时,可以把收款方列为第三人。因为诉讼的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关。收接款项的第三方是否承担,经过审理来确定。

追问:

陈律师;我这个债务人借款时承诺过;他们公司赚钱了还送我3%的股份 这分明是虚构事实诱导我受骗 尽管他期间有还款或付息的事实 也还有在继续循环借款 元月份失联后截止现在还欠我本息81万元之多 突然一下与我失联 其父拒绝配合我提供他儿子的其他联系方式 并且扬言让我起诉 这还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 能不能构成诈骗罪 你分析一下这案件情况 如果去报案;公安局在确认刑事与民事案件方面是不是模糊两可都可以呢?若是想法打通关系 是不是可以接受刑事立案呢?另外;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 我都将第三方收款人视为共同借款人 这样去做对案件判决我方是不是更有优势呢?请你再次帮我分析一下回复 谢谢!

回答:

1、我很清楚的你目的是什么。。刑事立案肯定比民事途径更有效。所以很多案件的债权人都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刑事程序来处理。相比较刑事程序由司法机关追赃和责令退赔,手段强硬的多。
当然,很多借贷纠纷和刑事诈骗有所区别同时又相互交叉,这就是专业上来说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这类案件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必须从专业角度来认定。错误的逮捕关押,涉及人的自由,承办机关是需要担责的。
2、结合本案,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比较相近,但是有区别的。民事承诺,最终没有实现,不能因此就认定为诈骗。民事的不完全履行,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其父让你通过诉讼处理,也是正确的,让人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事情,怎么会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从你描述来看,债务人就算有些欺诈,但主观意图实为借贷,是有还款意图和实际还款行为的。无法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3、就你这案件,我个人不认为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根本就是简单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模糊两可”和“可左右右”都谈不上。正确的途径还是民事诉讼。当然,你也可以试下报警,看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毕竟报警基本是零成本,只需要去跑一趟。公安机关认定为刑事,那万幸。不认为,也图个踏实,全心精力花在民事程序上。。

追问:

陈律师 那我能不能报案告他(非法集资诈骗)呢?听朋友说他是放高利贷款生意 这明白着是法律不允许的 另外将第三方收款人一并举报 效果是不是更好?还是期待你分析后给予回复 谢谢!

回答:

我最先回复你的第5点里已经说到了,你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反映。非法集资是个笼统的概念,刑法主要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追责,债务人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可能。。集资诈骗不构成,集资诈骗也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如构成集资诈骗,那么就直接构成诈骗罪了。

追问:

陈律师;我18年也在p2p平台上投资 都有爆雷了 投资了3家平台合计有80万元之多 他们每个月都有收益返回 爆雷之后报警结果都是刑事立案定罪 非法集资诈骗罪 我这个就不能定为这个罪名吗?我想不出比较之后区别在哪里 请你明示我一下 谢谢

回答:

P2P平台,往往也涉及这两个罪名,至于定性哪个罪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判断的。P2P定性比个人更复杂,会涉及虚假项目,是否设资金池,返益或息是为实施诈骗子手段还是只是简单的返息。前者是集资诈骗,后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3-26 13:56
您好,一、你与债务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协议),但根据你的陈述以及银行流水或很少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足以认定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与债务人之间应当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尽管债务人在借款时虚构了借款理由,有欺诈借款的嫌疑,但对于你的情况,即使你报警,公安机关也会以属于债务纠纷为由,要求你到法院起诉解决;
三、就目前情况而言,债务人一味躲避,并无如何还款意愿,对此,你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起诉时,你需要提交起诉状、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银行转账凭据、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往来账及聊天记录,在查明以下事实(1、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借款本金数额;3、是否约定利息以及利息标准;4、尚欠本金及利息数额)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五、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没有,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20-03-26 14:24
补充:一、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你的情况,债务人虽然虚构了借款的理由,但在几年的时间里,债务人也在还款。现在,债务人没有还款是因为其放高利贷造成了本息无收无法还款。因此,很难认定债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回复时间: 2020-03-26 14:06
与债务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协议),但根据你的陈述以及银行流水或很少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足以认定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北京-朝阳区]
  • 魏伟律师 VIP
  • 电话:13911274248
  • 236986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3-26 14:12
借贷纠纷
回复时间: 2020-03-26 14:46
收集证据,起诉处理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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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979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3-26 14:48
属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处理。
回复时间: 2020-03-26 15:46
1、不属于诈骗,报案我认为不会受理的;2、收集证据到他的居住地告他还款;3、20万不至于被骗整日精神恍惚,在说不是被骗,这么多年利息你也得不少,纯属于投资失败(投资就有风险啊!)。4、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还需要咨询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20-03-26 16:18
你好,可以收集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3-26 17:34
你好,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追问:

冯律师;您好!我这个不属于劳务纠纷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个他们不会受理吧?请你进一步解释 谢谢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3-26 18:23
注意财务、合规、税务、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回复时间: 2020-03-27 08:21
这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是刑事案件,不归公安管。只能向法院起诉,将转账凭证及所有往来账务及信息作为起诉的全部证据进行起诉,其他没有好的办法。
回复时间: 2020-03-27 09:20
你好,根据你的银行流水之类的足以认定为借贷关系,
回复时间: 2020-03-27 10:30
搜集证据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3-27 10:58
既然去年及今年元月你与债务人三次约定,债务人也同意还清全部本息,建议打电话给律师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代理诉讼事宜?
回复时间: 2020-03-27 11:12
还是收集相关证据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3-27 13:07
您好,建议添加律师微信提供详细律师意见。
回复时间: 2020-03-27 20:36
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解决,详情可致电或微信咨询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146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3-28 09:21
有偿还事实及偿还意愿,不是诈骗
高利转贷,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但对于你来说,按民事走,你可以要求还本付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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