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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对方故意拖延

山东-青岛 03-26 17:28  悬赏 0  发布者:shasha……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输入你的问题事故发生时我开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对方由南向北行驶,距交叉路口还有50m是我鸣笛2次有位阿姨不行到交叉口中央位置,我放慢速度后距交叉口25m时我有鸣笛两次(事喇叭形路口左面空地被围起来了,行驶到距交叉口5左右才能看到由南向北的车辆)后我提速想过去,突然由南向北来了一辆电动车(当时我距离交叉口只有十米左右)看到时急刹车,但电动车已经到了路中央偏南的位置,我撞在了电动车护腿栏杆上,电动车一点破损都没有,我的车前护栏破碎。对方报警。对方的脚只是轻微伤害,大夫检查说输液一天回家吃药就行,可是对方迟迟不愿意到派出所出面处理,跟对方沟通对方说要等伤好了在处理,我的车还在交警队。我想问一下:如果对方拖的时间太长我该怎么办?我的车能不能先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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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6 19:37
要求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放行车辆。
回复时间: 2013-03-27 09:43
交警应在事故发生10天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到时候就可提车。
回复时间: 2013-03-27 10:20
您好,您可以持当时扣车时交警开具的扣押凭证去交警队提车。如果对方故意拖延,可以要求不同意调解,直接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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