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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附带车位使用权未兑现,是否可终止合同?

广西-南宁 04-17 13:39  悬赏 0  发布者:haylen…… 给我留言  回答:(6)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今年3月份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单位二手房,除了房子,合同规定附带一个杂物房和一个无产权车位 。由于是双方熟人牵线,钱已交清,还没过户。合同规定:卖方同意买方可优先使用单位给她的车位(没有产权),但实际使用权及期限由物业决定。据前期了解,物业也同意我可以使用这个车位,但后来有人举报该车位应为职工福利,外来户不能使用,物业又改口说2019年已开过会,并形成文件,说该车位外来户确实没有使用权。我能否以卖方未完全履行合同、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提出终止合同,让其退回全款?她坚持认为她已尽过告知义务,而且规定“实际使用权及期限由物业决定”,我应自行承受不能使用车位的后果。请问她的主张是否有依据?非常困惑,烦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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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4-17 15:36
你好,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才能确定的哦。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20-04-17 14:53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20-04-17 15:33
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20-04-17 19:19
建议带上相关资料请就近律师分析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20-04-17 20:43
你好,要看你们的合同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起诉维权,具体可来电或微信咨询沟通。
回复时间: 2020-04-17 20:56
你起诉是搞不过他的,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没有注意细节。但车位的相应价格如果已经计算在房款里,可以要求扣除。解除合同应该是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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