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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孕假

上海-松江区 04-01 21:49  悬赏 0  发布者:沈丽丽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生育第一胎时未到24周岁,现在已取得生育第二胎的准生证,我现年31周岁,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晚孕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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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1 22:01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因此,你可以享受产假
回复时间: 2013-04-01 22:18
应当享受产假待遇。
回复时间: 2013-04-01 22:56
不享受晚育假。
晚育假特指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3-04-02 09:46
应当享受的。
回复时间: 2013-04-02 12:30
你好,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持一孩《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也就是说生第一胎是年满24岁的才能享受,你不符合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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