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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 文字鉴定

河北-廊坊 04-02 00:26  悬赏 0  发布者:A64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有一个朋友,他在2008年与另外一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作一个项目。协议上规定了我的这个朋友每年在该项目盈利上的比例提成,协议上有双方公司的公章和两人姓名签字。
    项目合作直到案发,我的朋友每年履行协议内容提成。2011年这个人以签名不是他本人书写为由,将我的朋友以职务侵占罪起诉。我的朋友被刑事拘留至今,期间经历了公安拘捕,检察院批捕,反复侦查,法院开庭等一系列过程,目前尚未宣判。
    法院表示本案职务侵占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该合作协议的真伪,即协议上这个人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而目前公诉方将该人案发后的公安笔录,甚至是2012年该人书写的文字签名等文本,作为样本拿到鉴定机关与合作协议上的签名进行比对鉴定。
    请问各位专家,这种在合作协议签订四年后的签字样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说是其本人书写,但和协议签订时间已相隔数年,完全可以变更签名字体。法院是否应该采用该人在案发前甚至是协议签订附近时间的签名作为样本的鉴定结果。
    不难看出这是该人精心设计的陷阱,如果我的朋友这样被判刑的话岂不是天大的笑话,以后在商业合作上拥有公章和签字的合同又能让谁人信服?!烦请各位专家给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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