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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慎重!

广东 04-02 10:16  悬赏 0  发布者:李心国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文如下,关键是怎么可能10岁就谈恋爱,16岁就生子,法官不负责任!
原告王晶菊诉被告廖斌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晶菊,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廖斌,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教师。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晶菊诉被告廖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8月29日生一男孩廖一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0年10月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1996年1月11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8月29日生一男孩廖一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已分居达两年之久。另查明原告王晶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将年龄改为1969年6月29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斌同意与原告王晶菊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廖一鸣由被告廖斌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被告廖斌自愿放弃要求原告王晶菊支付小孩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王昌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罗  国  成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綦  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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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2 10:40
不服的应当及时上诉...
回复时间: 2013-04-02 10:41
3年前的离婚判决书不服也没有办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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