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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记录

上海-静安区 04-03 18:26  悬赏 0  发布者:wzstwf…… 给我留言  回答:(3)
离婚案原告第二次起诉庭审开始时被告女方被问到是否愿意离婚,被告要求原告给一套房子才同意离,书记员没有记录,后女方答辩时看到得不到房子就表示不同意离婚,书记员记录了,请问哪位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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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3 18:37
没有如实记录。
回复时间: 2013-04-03 18:59
应当如实记录,不过这种附条件才同意离婚,本质上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有可能判离。
回复时间: 2013-04-03 20:05
“被告女方要求原告给一套房子才同意离”,
“被告女方答辩时看到得不到房子就表示不同意离婚”,
书记员虽然没有完整记录被告的话,但不影响被告的主张—附条件同意离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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