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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赔偿款和敲诈勒索罪

浙江-宁波 04-03 20:56  悬赏 20  发布者:咿咿呀呀ly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父亲是土地征用工,于1985年进入象山县农机厂工作,在1999年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对农机厂进行转制。2008年后来农机厂被拍卖,由于我父亲与其他18民工人是带着土地进厂的,所以要求厂方赔偿,但厂方认为支付该款应由开发商支付比较妥当,但由于双方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协议,最终双方都让步,开发商也愿意代厂房以土地赔偿款的形式支付给19民土地工每人200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并登记造册予以支付,双方均无异议。(有些人拿钱的时候签了名,有些人没有签名,我父亲是他人代拿的,并未签字)。
两星期前,派出所却以敲诈勒索罪逮捕了我父亲,认为我父亲是带头的,当晚20:40被派出所带走说是录口供,审问,次日中午被关入拘留所。随后我们找了开放商打证明,前日,派出所打电话来说让我家人带20000元去带我父亲走,收据上写的是扣押款,但是未放人。理由是派出所同意放人,但公安局局长不同意放人,不签字。我想请问一下,这个罪名是否成立,其中是否有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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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4 06:52
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4-03 21:53
你说的情况肯定不构成的。但是真正的案情,只有律师介入了解。因为派出所也不会随便抓人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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