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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夫分居多年,分居后无经济往来,2009年正式离婚,因分居期间男方有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未用于

山东-莱芜 07-19 11:50  悬赏 15  发布者:fhM1237 回答:(3)
本人与前夫分居多年,分居后无经济往来,2009年正式离婚,因分居期间男方有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本人并不知情,男方现已无力偿还借款,也无经济来源,因家庭原因孩子由男方抚养,由于男方无精力能力抚养孩子,现由前夫母亲抚养,现法院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冻结全部工资(未留生活费),本人准备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书上如何更能体现我的实际困难,使法院撤销我的追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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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9 12:27
可以说明情况,孩子的抚养费你需要承担,你自己还要生活,法院不能执行你全部的工资,肯定要给你留下必要的生活和抚养费用。
回复时间: 2010-07-19 13:26
可以变更冻结措施,但是你不能免责的,可以打电话详细咨询我 13011735168  
回复时间: 2010-07-25 20:25
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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