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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担保

山东-菏泽 04-06 22:02  悬赏 0  发布者:大河之风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行政单位正式职工,一朋友找我和另一事业单位人员做担保,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6万元,月息3%,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正常利率,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到期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借款人打了个借条,我和另一担保人没有在上面签字,只是在一担保书上签字。逾期4个月正常给付利息,第5个月人跑掉了,债权人到现在为止没有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份),已超出担保期限。经打听所知,借款人早已经没有还款能力,拆东墙补西墙,请问是否构成经济诈骗?假如构成经济诈骗,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可否免除担保责任?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私底下通过各种方式同我要钱,是否构成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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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6 22:08
不能免除提供责任。债权人向你主张债权是合理的,但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3-04-06 22:10
不构成诈骗,对你要求还款,也不非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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