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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继造成的困境

河北-沧州 04-06 22:40  悬赏 0  发布者:xueyu8……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3年时,本人年龄当时已23岁,刚刚结婚。我有两个兄弟,父母为了给外祖母延续香火,经过本人,外祖母,父母三方同意,将我过继给外祖母,并写了过继文书还找了族人做证明,此后照顾外祖母的生活,为外祖母看病治疗,治疗费用由我和妻子承担绝大多数,一直到7年后,外祖母去世,由我和妻子二人独自承担丧葬费用。从过继后,父母对我们不再帮助。之间关系一度恶化。2007年时,父母年迈,不能再自己生活,父母和我的两个兄弟希望 我能和他们一样共同赡养父母,我本心也愿意照顾父母,但是我的妻子不同意。后来我与兄弟们商量同意了承担赡养父母的费用。后来因为父母土地的分配问题,兄弟三个发生纠纷,(父母的土地一直由我的两个兄弟种植和管理),现在妻子不想再让我赡养父母。请您分析一下,我与外祖母当时是否形成收养关系?现在我与妻子是否还有义务赡养父母?请您说的具体一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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