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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的问题

辽宁 12-28 17:32  悬赏 5  发布者:刘禹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原是于洪区大潘街道赵家村的村民,农业户口,本人于1998年9月考入沈阳医学院(定向分配),户口一起因升学带走,现是于洪区大潘小学一名教师。现因赵家村动迁,根据该村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7条、14条之规定,凡是在1997年1月1日二轮土地延包后,因各种原因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口,公办教师和科技人员家属1983年1月1日以后转非的,享受土地补偿费;自1997年1月1日以后被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农业户籍,不论其现在户口性质如何,只能享受本村的土地补偿费。请问:本人当时因升学原因从当地户口农转非,现成为一名教师且户口在升学后已不再本地,本人可否享受土地补偿。

原实施方案是2008年1月16日全体村民代表公决后就开始实施了,现村里又拿出一份2008年4月26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办公室盖章的关于享受国家财政的人员暂不执行的规定来答复我们,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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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28 18:04
可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2-28 18:44
应依据村里的原始规定处理,建议带齐资料与律师详谈
回复时间: 2008-12-29 18:21
你应当得到补偿,请当面咨询律师。
联系电话:13304055966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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