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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恒易贷申请一笔贷款,贷款合同显示为21000元,实际到账17083元
河南-新乡 07-15 10:5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0) 律师您好!我在恒易贷申请一笔贷款,贷款合同显示为21000元,实际到账17083元。分24期还款,每月需还款1217.5元。这个可以维权投诉吗?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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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湖南-长沙]
- 罗雨晴律师 VIP
- 电话:18075144330
- 544124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1:01
留下证据 可以找律师咨询 依法处理 正确维权 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 [陕西-西安]
- 蒙彦军律师 VIP
- 电话:136368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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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7-15 11:01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1:01
你好,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 [重庆-江北]
- 陆腾达律师 VIP
- 电话:17316794751
- 392691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1:17
年利率24%以下的属于法定债务利息,必须要还;年利率24%-36%期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利息,想还就还,不还对方也不能强制要求你还;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债务利息,完全不需要还。网贷平台通常以收取各种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等)、砍头息、以及等额本息的方式,让贷款人觉得名义利率不高,实际上网贷的实际利率往往都高出法定的最高标准,高出的利息完全可以不还的。需要我帮你算下还到多少期就可以不还了或者每期只需要还多少就可以的话,可以加本律师,我帮你详细计算下。如果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 208416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2:43
协商不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 [四川-成都]
- 周三明律师
- 176109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1:12
可以起诉
- [湖南-长沙]
- 李可人律师
- 179580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1:13
您好,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具体需进行计算,如有超过国家规定,可教你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
可微聊,手机微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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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
- 单义律师
- 829898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1:14
您好,网络贷款情况鱼龙混杂,风险较大,请您谨慎贷款,如果发现异常请您立即报警,及时挽回您的损失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4:39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 [山东-青岛]
- 崔增苗律师
- 251319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15 16:00
留下证据 可以找律师咨询 依法处理 正确维权 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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