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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拆迁安置房遗产继承问题

重庆-壁山 07-20 22:27  悬赏 0  发布者:cheung…… 给我留言  回答:(2)
情况说明
    吕玉芳为璧山区璧城街道原甘棠村二社社员, 2002年甘棠村二社征地拆迁,后于2005年下发划拔地自建房的安置办法,2010年开始划地建设,建设于2012年6月建成完工。吕玉芳于2006年死亡(1931-2006)。

吕玉芳子女情况:
    张敬钟(2012年亡故):吕玉芳大儿子,妻子赵明英,儿子张君;
    张敬华(1989年亡故):吕玉芳二儿子,妻子朱伦碧,儿子张潇;
    张敬文:吕玉芳小女儿,儿子谭鑫。
    吕玉芳死亡前一直居住于张敬钟(大儿子)家,由张敬钟(大儿子)家独自赡养,死亡后,其丧葬费也由张敬钟(大儿子)家独自承担。其自建房于2010年开始建设,建设所有费用均由大儿子独自承担。
    张敬钟于2012年因患肝癌治病需要将建设完工的该套住宅出售给他人(谭鑫和张潇作为见证人参与了出售,其中张潇未在其上签字)。
    从2005年下发划拔地自建房安置办法起直至2020年初,张敬华与张敬文家庭均未提出任何遗产继承要求,现于2020年6月因房产证办理需要张潇及张敬文签字,两方提出要求继承遗产,且张敬文与张潇均以不知张敬钟的出售房屋为吕玉芳所有为由要求需以房屋现值进行遗产分割(张敬钟与吕玉芳、赵明英均为安置对象,每人有一套房)。
问题:
1、张敬文与张潇2位继承人15年来从未提出过要求继承的意思表示,且于建设需出资也不出资,是否享有继承权?
2、如上述2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2012年张敬钟将房产出售后2位继承人至2020年初为止同样未提出任何对于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已过追诉期?
3、如上述2位继承人确享有继承权,那么其主张将张敬钟已于2012年出售的房屋按现值进行估值进行分割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庭支持?
4、张敬钟独自出资建设房产的费用如何计算?独立支出的老人丧葬费是否应由3位继承人共同承担?
5、张敬钟独自赡养老人所产生费用能否向其他2位继承人追偿?
问题补充:
老人于2006年先于安置房建设死亡,那么,老人的遗产到底是什么?是其安置建房的名额还是由张敬钟独自出资建成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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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7-20 22:31
可按照贷款合的事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20-07-21 10:33
你这不是来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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