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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问题

河南 04-08 15:34  悬赏 20  发布者:283051……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之前已离婚,并一次性结清其子女抚养费,请问单位还需要支付其子女抚恤金到18岁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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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8 15:36
已经支付过的就不必再重复支付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追问:

有不需要支付的法律明文规定吗?现在对方要求,怎么才能说服对方。

回答:

出示已经支付过上述赔偿的证据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4-08 15:44
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4-08 15:47
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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