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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乡镇企业土地补偿问题

安徽-宿州 04-09 20:21  悬赏 10  发布者:byron_…… 给我留言  回答:(1)
1988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政府征收9.7亩非耕地土地用于兴办集体企业。2010年乡政府招商引资将该集体企业转让给私人企业兴办工业,同时另外私自与该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增加6亩集体用地给该私人企业,并许诺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迟迟未办理。现在政府要进行土地征收,需要对该私营企业进行补偿,该企业无法出示15.7亩的土地使用权证,只能出示之前的一些转让协议及乡政府的私自协议,关于土地补偿这块,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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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0 17:03
据你所述,该份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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