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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曼的拆迁

山西-太原 08-15 16:23  悬赏 0  发布者:吴靖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骗拆?太原万柏林区窊流村居民委员会神操作:房拆后以“工作失误”为由索回已发放拆迁款

2017年,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村启动城中村改造,该项目被列为重点工程。同年,村民xxx根据“万城改【2017】3号文件”及《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窊流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签订“房屋放弃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房子拆了,拆迁户顺利领到相应的补偿款,万柏林区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顺利完成2017年“城改清零”任务。然而,诡异的是,居委会突然以“工作失误”及宅基地使用证上“红线割除部分,收归集体”字样为由,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

2017年拆迁之初,万柏林区政府及和平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在村民会议上解释拆迁方案,着重说明:“以宅基地证附图的长宽尺寸,为补偿面积标准。”xxx家的宅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经形成。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第六条,“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017年10月10日,xxx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窊流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居委会无视城改文件和拆迁方案,将xxx诉至法院,索要拆迁补偿款。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受理案件。

2018年6月30日,万柏林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任利刚在“窊流社区改造扫尾清零工作安排部署会”上明确说明,“区政府安排公、检、法介入,并快侦、快查、快捕,了结此案”。

xxx提出,本案“案情事实复杂,权利义务不明,双方矛盾尖锐,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大等”,不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诉求,但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并未回应。在已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梁立功,仍旧询问xxx“是否同意在一周内开庭”。

如此行径,xxx质疑,“万柏林区政府存在明显干预司法的行为。”遂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万柏林区法院及法官梁立功回避。但被驳回;申请复议后,再次被驳回。xxx又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要求依法审核管辖权,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旧未予回应。

2018年8月21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梁立功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等待判决结果期间,梁立功突然于2018年9月17日下发裁定,将案件转变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

xxx很疑惑,“开庭完成后,审判程序可以随意更改?”“当事人申请更改时不予回应,为什么又突然更改审判程序?”“更改审判程序时间,恰逢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院长更换时间,时间节点异乎寻常的巧合?”

2018年9月17日下发裁定,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开庭,仅是对明显超过举证期限的所谓新证据进行质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明显不熟悉。庭审间隙,主审法官梁立功提醒xxx,“一审败诉后,可上诉二审、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信访等。”案件仍在审理当中,难道梁立功未卜先知,已事先获知审判结果?梁立功此举耐人寻味。

一审败诉后,xxx依法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予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窊流社区,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过程中,xxx却莫名其妙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开庭传票:2019年7月12日对该案是否能够提起再审进行听证。“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怎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再审听证?高院为什么不受理?中院又为什么能受理?”

没有人给xxx任何解释。2019年7月1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卫组织再审听证结束后,xxx接到该院民事裁定书,明确载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蹊跷的是,xxx却又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侯晓东“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听证会是糊弄反映人掩人耳目的?xxx说,“万柏林区政府领导接待窊流社区上访群众时说到本案(xxx拆迁纠纷),‘言之凿凿说该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必输。’”

2020年4月8日,此案再审开庭现场,审判长郭晓军在庭审中明确说明,“本案由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窊流社区提起的再审申请实际没有结果;又解释称本案实际上是重审,不存在再审被申请人,xxx实际为二审中的上诉人,其代理律师宣读的是二审时的上诉状。”

案件到底是再审还是重审?这样的解释令吴金龙很意外。

目前,xxx宅院已被彻底拆除,如按一审判决认定合同部分无效,其法律后果就是各自返还,“如果事前告知红线割除部分不予补偿,就不会签订协议,双方会各自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xxx说,已彻底拆除的宅院如何返还?
  
法院维护公理正义,审判程序应该合规严谨,但种种迹象令人很是费解,先是公开表示“区政府安排公、检、法介入,并快侦、快查、快捕,了结此案”,后是任意更改审判程序,续又在案件未经判决前区政府领导言之凿凿当事人必输。干预司法的行为昭然若揭。

窊流社区居委会的种种行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种种行为,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执政为民,执法为公,只是,“干扰司法”“权大于法”时,公平在哪里?正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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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8-2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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