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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伤害罪

山西-临汾 07-20 22:18  悬赏 20  发布者:yangyu……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天,有两名消费者在饭店消费,不知因某些原因发生争执,经验者见状制止,却不幸因此遭到了一方的伤害
    《经霍州公安刑事科技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为:
     右额部只有眼睑方可见6.5CM伤疤,暂定为轻伤。
事经半年肇事者逃跑经两方公安协助将其逮捕,在此,希望可以有些法律意见,能够可以换回这段时间的委屈的合理判定。希望可以快速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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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0 22:27
直接请律师提供帮助吧!
回复时间: 2010-07-20 23:10
想问什么?能够可以换回这段时间的委屈的合理判定。?
回复时间: 2010-07-21 08:08
你的目的是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0-07-21 09:42
    表述不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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