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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学校五七农场劳动负伤致残鉴定途径及赔偿

江苏-无锡 04-11 18:07  悬赏 0  发布者:老张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在七十年代参加学校农场劳动左手肘关节致残,符合“伤残四级”(工伤标准),造成本人高考(1982年江苏公安专科)体检不合格。学校仅报销了过我父亲单位(半劳保)报销余额,四百多元。现在请教育局找以前学校协助做伤残鉴定遭以“劳动部门不承认学校工伤”理由拒绝。如何合理解决鉴定途径和补偿问题?
问题补充:
因学校重组,原来学校实际变成分别属于市、区的两个学校。此为区属学校经教育局转达的答复。
不能因为时效而不承认事实,拒绝鉴定就是拒绝承认事实。目前考虑解决伤残鉴定问题。补偿是另一回事。
目前材料在市教育局。因本人在外地之不便,诚征法律运用娴熟,诉讼尤其非诉讼办案熟练的律届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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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1 18:48
超过时效了。
追问:

目前只想解决鉴定问题。补偿则另一回事。总不能因为时效连鉴定都拒绝吧?

回答:

工伤都无法认定,更谈不上鉴定的事情了。

追问:

工伤无法鉴定是因为学生劳动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它毕竟与一般人身伤害不同,不是自伤或他伤,当时也没有青少年保护法,因此这两个时效仍适用吗?“工伤”与因公致伤的“公伤”不同,不是聘用劳动也有因公致伤、致残情形,法律如何规定的,还是没有涵盖?我的期望是适用工伤标准“伤残鉴定”,我知道“工伤认定”的困难。学校的潜台词是“工伤认定”不使用,时效也过了,因此一推了之。时效影响诉讼,但这并不是学校否定事实与责任的理由。因此学校至少没有理由拒绝申请伤残鉴定吧。当然可能是非诉讼法律服务更为适合。因为“工伤”与“人身伤害”界定并不适用学校校办农场劳动“因公致伤”,这两个时效自然也不适合本案,法律没有这类案件的明文规定,这对受伤者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啊。

回答:

哦,那你可以这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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