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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税金条款有效吗?可以主张多少违约金

黑龙江 07-21 14:13  悬赏 0  发布者:zlqsfk……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开发商06年9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文本,是属于期房。房款是9万元,合同约定于07年12月31日交房,没有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只是当时不懂,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有这样条款,“税金由购房者支付”;直到08年9月2日才交房,税金我已经交了,不交不让入户。我可以主张税金条款无效吗?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数额怎么计算啊?????如果要起诉,要支付多少诉讼费???诉讼费最后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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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1 14:44
1、关于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关于税金
此处“税金”具体指哪种税费,约定不清。如果只是指房屋买卖中买方办理小产权证应承担的税费,如契税,则有效。如果是要求您承担卖方应缴纳的税费,如营业税,则可主张无效。
3、关于诉讼费
诉讼费有原告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由原被告按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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