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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北京-密云县 04-14 07:49  悬赏 0  发布者:myzhzh……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母亲1989年与继父朱继友结婚,我们随母亲一起来到密云县密云镇西户部庄村。宜兴路3条13号院有北五间正房,是1958年修水库时政府统一建设的房子,因此没有批示,朱继友在婚前明确表示房屋是他个人财产,虽然原来朱家人都在此居住,但是一九七几年时候,他的两个弟弟都已分家另过,并且盖房子的时候都得到了家里的各种援助,朱继友一直与父母同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他的两个弟弟朱继富和朱继福已经和家里的房子没有牵扯,朱继富和朱继福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1999年我们继父去世,2010年我母亲去世,朱继富和朱继福突然来要分割房产。西户部庄村委会给他们盖章开具的证明没有记载材料可考证,法院调查时村书记也表示,是对方自己起草后由村委会盖章。有了村委会的支持,朱继福,朱继富将我们告到密云法院,依法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提供《房屋所有权存根》及西户部庄村委会印章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存根》只证明北正房五间中有一间属于朱克文朱(他们的父亲)的遗产,朱继福、朱继富各自都有自己的房产,他们的父母在1987年前已经先后过世,论时效他们已经过了继承有效的20年期限;即便不过实效,法院也应该本着人文的原则,考虑有利于当事人生活的情况,而判定我们按着对方提出的房屋折价情况以每间2万元的价格适当补偿他们,但是密云法院却在其余四间房屋没有证据可以作为朱克文、朱崔氏的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就判定密云县密云镇西户部庄村宜兴路3条13号院北五间正房及院落系朱克文朱崔氏的遗产,判决房屋按三等份,我们只继承朱继友的一份,并且还要求长期在此居住的我们把仅分配的三分之一房屋的一部分卖给居民朱继福。致使我们在无其他房产的情况下只剩一间半房屋(22.5平方米),生活陷于绝境。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申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中院却维持原判。鉴于农村房屋没有国家统一颁发房产证这一客观现实,而我们所提供《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是国家机关颁发,村委会说作废了,法院就不予认可。
为什么法院判决我们要把房子一部分卖给居民呢,这是不是违背了我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法规?我们该怎么办呢?
请各位好心的法律专家帮助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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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4 08:43
电话联系后  带着材料 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4-14 10:26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13-04-14 14:01
你好,房屋产权的确定需要证据,建议搜集证据委托律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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