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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新疆-乌鲁木齐 04-15 12:04  悬赏 0  发布者:106526……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我父母拥有一套早年单位集资的福利房,后母亲突然去世,母亲没有留下遗嘱,至此我们兄妹4人和我父亲依法享有该房屋产权(但当时我们5人并不知道此事,一致认为房屋归我父亲所有)。后来单位再次集资房屋,必须以我父亲名义,经过家庭协商和签订家庭协议书(5人都同意,签字)该套集资房屋因为我对家庭贡献最大,父亲决定让我出钱集资,日后我受益,产权归我所有,但同时我拿出15万元作为补偿,平均分给除我之外的三个姊妹(5人都同意,签字)并且已执行,姊妹都写了收条,其中两人的收条上已写明不在主张产权,一人未写。我的问题是现在通过这三张收条是否可以判定他们三人由继承所得到的该房屋产权视为放弃或者无效?(因为他们以从中获益,并且对原房屋总价值15万无异议,签字同意)。或者将来我的姊妹依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去主张该套房屋的产权,如果主张法院是否支持他们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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