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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后员工的陪偿问题

重庆-南岸 04-15 20:38  悬赏 20  发布者:tanjy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3年进入原集团名下的子公司,现子公司独立后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签新合同,时间是重2011年算起,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我是否可以要求原集团公司补偿我前九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其它的补偿(在2011年前九年的时间里,公司没有跟我们养老保险和其它的保障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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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5 20:41
要求公司买断之前工龄或者之前工龄继续有效
回复时间: 2013-04-15 22:00
公司自举很明显,是为了规避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权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是员工有过错,否则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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