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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夜班在单位休息5小时后去街道取钱、办理邮政卡和手机绑定业务,然后从办事处回家路上发生事故死亡,是否

陕西-榆林 04-16 12:29  悬赏 0  发布者:钟改琴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们好,我在陕西法律部门工作,我现在办一起工伤认定案子,我自己有点吃不准,所以想向大家探讨一下。本案第三人之子生前是原告公司职员。2011年12月30日早8点30分下大夜班后,在单位休息下午2点左右和同事一起去本地的一个镇上银行取钱,并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和手机绑定业务,然后和同事一起去吃了饭,后从镇上回家途中3点10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第三人向被告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作出决定认定为工亡。原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首先第三人之子发生事故已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其次第三人之子是从镇上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属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再有就是根据本案被告提供证据看,不能证明第三人之子下班在单位休息后去镇上取钱、办卡、吃饭的目的是为了回家,即不能证明与回家有必然联系,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情形,故依法应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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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6 12:43
带材料咨询较为妥当
回复时间: 2013-04-16 13:49
工伤3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这个人3项都不符合,怎么能是工伤呢?
回复时间: 2013-04-16 14:35
不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13-04-19 00:12
!当然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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