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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 04-17 09:58  悬赏 30  发布者:gxk444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5年,张三在外省读大学,不知情参与了几起宿舍盗窃案,总涉案金额九千,他的同伙已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不知情是指,当年同伙声称招聘“电脑维修助理”,张三为了勤工俭学,成了他的临时工。同伙趁学生上课期间,独自踩点,撬开学校宿舍门,然后通知张生有电脑业务马上过来维修。同伙解释需要对比型号,要求拆除电脑的cpu和内存等部分零件。拆除后,同伙每次支付50元维修工资离开,独自销赃。同伙销赃时被抓,张三没事。 
    2013年,早已出狱的同伙遇见张三,张三才得知同伙当年供述自己不懂电脑技术,反指张三才是主犯。因为张三不知道当年是一起盗窃案,8年来入住酒店、银行办业务、过飞机安检、考驾驶证、结婚登记、到公安局办理配偶入户等等都是使用真实身份证没有掩饰没有异常。 难道当年办案部门没有通报张三的居住地派出所协查?仅凭同伙的口供就能够列为网上在逃对象了?然而,张生一直正常使用真实身份证,是否8年前已经侦查核实,撤销起诉了?若置诸不理,张三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案件已经受理审判,应该不受5年的时效限制。但是张三不知情,追诉期内从来都没有掩饰身份,也没有改名换姓,更没有逃离居住地,而是办案部门自身原因没有找嫌疑人配合侦查,连家属都没有联系,是否超过追诉期,不构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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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7 10:10
不具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4-17 16:49
公安局立案后,没有追诉期
回复时间: 2013-04-17 17:12
建议面谈或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17 22:09
要看案卷材料里是否列为嫌疑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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