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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行政确认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渎职,未到现场勘验查询证据、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

甘肃-白银 11-12 09:0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3)
1、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行政确认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渎职,未到现场勘验查询有效证据、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乱作为、为第三人颁发了转移HC004054号房产证。更为严重的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拆除灭失后违法为他人颁发了转移HC004054号房产证,后房管局将房地产登记管理业务移交给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我公司找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他们说是房管局的错,就这样、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与水务局、房管局相互踢皮球推拖压制。长期得不到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诉讼、又说过了诉讼时效、不看证据推责没有法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从实际情况和事实看、确实存在法律难过人情关,法院存在偏袒行政部门。
   2、会宁县水务局乱作为、为第三人开证明让第三人临时使用公私土地,造成第三人抢占搞违法建筑并用虚假手段办了房产证。后房管局出具证明、确认原房屋拆除灭失,该转移HC004054号房产证是无效房产证。而水务局失职认为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无效,而灭失房屋无效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而会宁法院也认为灭失房屋无效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房管局(2017)1347号证明没有法律效益。再找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请求撤销灭失房屋无效房产证,又推脱说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撤销,更为严重的是这些行政部门失职、失责明知原房屋拆除灭失、该房产证是无效证件、并于现房屋不符。而失职以权保护无效证件和违法建筑,让我公司损失逐年扩大、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3、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于2016年9月全部接管了房地产登记管理业务、2016年10月房地产管理局将庆阳中院法庭承诺开取灭失房屋证明及有关网站公布注销无效房产证声明等,由房地产管理局:王局长当我的面将庆阳中院和房地产管理局对本案的所有材料及我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亲自交给现认、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李俊杰手中,并告知我;你公司案子的注销业务,与本案的有关的事谊你公司以后找李局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我局现在没权管了,全部移交给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了:而会宁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失职、失责用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办理,我公司向贵局发送五六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和行政复议均未答复。我公司认为原砖木结构房屋以全部拆除灭失,新建砖混结构平房和三层楼未办房产证,转移HC004054号房产证,与现房事实不符这是其一。其二、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面积北、东西宽尽为7.2米(前)。南、东西宽为17.8米(后)、HC004054号房产证:东西长为26.35米、实际侵占面积东西为29.8米长。其三、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10证明原房屋拆除灭失,该房产证为无郊证件。而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人认为该证明没有说明问题,要求我公司和原房地产管理局重新证明,2017年8月我公司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重新证明。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以(2017)1347号再次证明,我公司送到不动产管理局负责人面,答复、不是他们所违,也没有这个权利撤销,拒绝撤销无效转移HC004054号房产证。其四、会宁县水务局于(2013)1号关于信访处理意见书:确认为违章建筑水务局在拆除违章建筑时第三提供灭失房屋无郊房产证阻止拆除。
水务局于2015年、2017年12月份行政答复均确认有房产证的建筑物水务局无权拆除、也没有审查的资格, 其 四、这两家行政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违法,根本没有依法行政、存在严重失职失责,房屋灭失、无郊房产证为砖木结构图型为三角型为4米x26.36,而新建砖混结构为正方型宽为10米x12.6米,为什么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水务局行政职能部门就看不见?为什么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一个无效房产证无权注销或撤销?这里面存在什么猫利?法院为什么对证据不采纳?用各种理由驳回诉讼请求?请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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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11-12 09:12
你好,你这个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回复时间: 2020-11-12 11:32
通常情况下起诉维权,等待法院判决。如需进行详细咨询,微信手机同号。
回复时间: 2020-11-12 18:14
你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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