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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初中生,准备升高中,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班主任说讲话的记名字

湖北 11-15 22:2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是一名初中生,准备升高中,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班主任说讲话的记名字,我确实也没讲,下课的时候,我问了一句今天有什么作业,(这里确定是已经下课了)班主任拿着鞭子就走过来说我讲闲话,然后打了两鞭子,打人得有度吧,何况还是个做老师的,手掌肿了好几天,我也没说什么,今天晚上放学,因为自己的头发真的很乱,我就把镜子拿出来,照镜子,把镜子没收了,再买五个,然后又打了我两鞭子,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放学照镜子老师也有资格管学生,女孩子在青春期爱美是正常的,我觉得他没有资格管,更何况是放学。还有就是他有的时候怀疑学生带手机,会在学生不在教室里时搜学生的抽屉、书包,如果手机在身上,他会搜身,女孩子也是。上次有一个女孩子放在腰带的位置,他直接把女孩子的衣服掀起来,然后把手机抽走了,有时候喝酒了还会随便打学生,用言语攻击学生,骂学生是怪胎,这个“为人师表”的老师就是黄冈外校的,希望各位优秀的律师能解答我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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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11-15 22:56
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20-11-15 23:41
打架致人伤害,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微伤,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当判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2007年4月4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打架是我国社会违法案件中主要常见的一类案件,我国的社会管理部门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罚。规定这类违法案件除了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还应对相关的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拟补这类被害者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20-11-16 15:42
您好,您投诉处理吧
回复时间: 2020-11-16 16:14
您好,您可以当场报警,或去教育局举报。这位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回复时间: 2020-11-16 21:38
你好,根据您的描述,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你可以向教育局投诉,也可以联名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你需要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可以向我来电,我将竭力帮助你解决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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