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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起诉书是否有写作错误?
河北-廊坊 04-17 19:19 悬赏 5 发布者:betty-…… 给我留言 回答:(1) 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状
南检刑诉字(2002)第170号
被告人冯日东,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学文,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涉嫌抢夺罪于2002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冯日东伙同冯学文一起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z9873)窜到南宁市明秀西路与灵秀路交叉路口往二桥方向几百米处公路上,由冯日东开车,冯学文坐车尾动手抢夺一名边过马路边打手机的男子的一台西门子L3508型手机(价值1080元人民币)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在逃)、阿树(在逃)四人开两辆摩托车窜到南宁市明秀西铁路医院大门口前的公路上,由阿树,陈小二驾驶一辆摩托车上去抢夺一名开摩托车的女子(雷惠新)的提包(内有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价值1400元人民币,金项链一条,价值1245元人民币,现金2500元人民币),得手后,阿树、陈小二开车逃跑,冯日东、冯学文开另一辆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9873)上前阻挡受害人,不让其追赶阿树、陈小二。抢夺得手后,冯日东、冯学文、阿树、陈小二在市北大客运中心处汇合分赃,其中,风日东分的200余元,冯学文分的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刑)第0187号,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刑)第0188号,发货清单,南宁市公安局(重大)案件受理登记表,南宁市公安局(一般)案件受理登记表(第34-37页),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第38-39页,42-43页,46-47页),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第50-53页),受害人陈述(第24-28页)被告人供述(第14-23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先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随文移送。
起诉状
南检刑诉字(2002)第170号
被告人冯日东,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学文,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涉嫌抢夺罪于2002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冯日东伙同冯学文一起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z9873)窜到南宁市明秀西路与灵秀路交叉路口往二桥方向几百米处公路上,由冯日东开车,冯学文坐车尾动手抢夺一名边过马路边打手机的男子的一台西门子L3508型手机(价值1080元人民币)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在逃)、阿树(在逃)四人开两辆摩托车窜到南宁市明秀西铁路医院大门口前的公路上,由阿树,陈小二驾驶一辆摩托车上去抢夺一名开摩托车的女子(雷惠新)的提包(内有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价值1400元人民币,金项链一条,价值1245元人民币,现金2500元人民币),得手后,阿树、陈小二开车逃跑,冯日东、冯学文开另一辆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9873)上前阻挡受害人,不让其追赶阿树、陈小二。抢夺得手后,冯日东、冯学文、阿树、陈小二在市北大客运中心处汇合分赃,其中,风日东分的200余元,冯学文分的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刑)第0187号,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刑)第0188号,发货清单,南宁市公安局(重大)案件受理登记表,南宁市公安局(一般)案件受理登记表(第34-37页),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第38-39页,42-43页,46-47页),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第50-53页),受害人陈述(第24-28页)被告人供述(第14-23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先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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