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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孩子在校嬉闹受伤,药费谁来承担?

河南-郑州 04-19 00:27  悬赏 0  发布者:冰山雪莲72……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乙均14岁初三在校学生;虽不在一个班级,但俩孩子课间常在一起玩。3月27日下午,在教学楼二楼楼梯口,甲见到乙后,嬉笑着用手抓握了一下乙的“生殖器”, 乙就向甲所在的方向往上挑了一下,甲就用右手遮挡了一下。等到下到一楼楼梯口处,甲说他的手指破了。俩孩子赶紧去了附近医院外科处理伤口,医生诊断后进行了包扎处理,并医嘱:一天换一次药一周后就好了。(当时医生根本没说骨折)然后俩孩子就各自回自己的家。
事发7天后,乙被学校政教处丙主任叫到办公室,让乙写和甲嬉闹的事情经过,乙写:“3月27日乙和甲在二楼楼梯口嬉闹,不小心把甲手指踢伤。”丙主任不同意,非要让乙写“踢断”。 乙感觉很害怕,也感觉很委屈。因为3月27日去医院看病时明明听医生说没事,7天后就好了。怎么会是手指断了呢?由于害怕丙主任,乙还是按照丙主任的要求写下了“踢断”
4月2日下午政教处丙主任才通知乙家长到校,把乙踢伤甲的手指的事情告诉了乙的妈妈,同时丙主任还交代了一句:“明天先送来4000元,甲在校有保险,我估计也花不了那么多”。 由于没见到甲,不知道对方的骨折是不是实情,乙妈妈就没有答应。
4月2日乙的妈妈一直电话联系甲的妈妈,想看看甲伤势,甲的妈妈说“孩子没事,你不用来”
乙家长想等孩子放学后详细询问一下事情经过。可晚上7点多,一直不见乙回家。8点半乙的同学丁打电话,让乙妈妈马上过去。见面后丁把一张乙写有大意是“丙老师逼我写下把同学踢断手指”的字条。
由于找不到乙,乙的父母也无法求证事情发生的真实情况,同时担心离家出走的乙在外发生意外,出现严重后果,晚上9点多,乙的家人就去学校问了丙主任逼让孩子写字条的事情。乙离家出走一夜未归。(事后得知乙在一个乐园的树林里待了一夜!)。
 4月3日中午,才找到乙,知道了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下午乙的家人就买了营养品去了甲治疗所在的医院。找了所有病房和询问了医生,在医院都没有见到甲。
4月4日早上乙的家人再次携带营养品去医院看望,才见到了在院输液的甲。乙家长向甲和他妈妈当面致歉.双方家长针对孩子发生的问题的进行了交谈,同时乙家长询问甲妈妈孩子在校的投保事宜,也问甲妈妈有何要求和条件可以提出来。甲妈妈感觉俩孩子平时玩的不错,这次事情的起因也是甲而起,意外伤害不是故意行为,不好意思直接向乙妈妈提出具体要求,就以工作忙为由(甲妈是某经理),说让学校出面协调解决。考虑到甲妈妈工作忙,在后来的2天里,乙妈妈就请假陪甲在医院输液检查。4月5日再次拍片时由于账户资金不够,乙妈妈就立即垫付了50元钱的药费。同时再次问了甲是不是有学校保险,甲说有。
4月6日乙妈妈去二医院等甲输液,电话联系甲,甲说“医生说不用输液了”就没去医院。”|4月7日甲经医生诊断恢复完好,符合出院条件,办理了出院手续。
4月7日上午,丙主任再次把乙叫到办公室,整整2节课不让乙上课,让乙写离家出走的原因,回家的时间,并且特意提到4月2日上午第一次不让乙写“踢伤手指”,而写“踢断手指”不是他逼迫,而是按照他丙主任口述的。孩子担心不让上课,就严格按照丙主任的意思写了“不是丙主任逼迫,是丙主任口述”等大概意思。
4月8日上午9点半,丙主任再次通知乙家长去学校交4000钱,考虑到孩子面临中考,总让政教处叫到办公室,无法上课,太耽误孩子学习了。同时处于对学校的信任,相信学校会公平公正处理事情。为表诚意,乙妈妈就四处筹钱(农村人经济条件不太好),凑足4000元后,在一个在校老师的陪同下,把钱交个了政教处丙主任。(当时办公室内还有一位男老师)。认为在学校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后会多退少补。丙主任接到钱后,让乙妈妈写下“乙交甲医疗费4000元“字样。等乙妈妈写好交给丙主任后,突然又说让乙妈妈再多交500元,由于乙妈妈当时就带了丙主任事前说好的4000元钱,没多带所以就没交丙主任让额外另加的500元。所交的4000元丙主任没有给乙妈妈写收据。当时陪同一起交钱的老师提醒丙主任写个收据,丙主任说何时把他多要的500钱交上来他才给收据。并且说甲的保险无法报销了。乙家长很无奈,含泪离去。自4月8日丙主任收到4000元钱后,学校再也没有给乙家里打电话提起该事情。
随后几天,乙家人就针对这件事情,询问了本地所在市、县好几所学校,同时也咨询了律师,并且去保险公司咨询学校保险理赔事宜。也咨询了教育部门的相关科室部门,得到了详细解答。知道了在乙和甲的事件中自己该承担的部分责任和经济上补偿的比例。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感觉学校丙主任处理事情有些不妥。
一直没有学校的消息。乙家长想知道甲家长提出了什么条件和学校到底想如何处理这件事情。4月16日乙的家人找到了丙主任。丙主任一看不是来交钱的,很是恼火,就说乙家长说话不算数。并且提孩子中考什么,言语中让乙家长感到很是惧怕。任主任还说:“我知道甲的妈妈的具体想法,就是不告诉你们。”
原本说4月17日,丙主任叫来乙和甲的双方家长协商事情,但丙主任只单方通知了甲的妈妈,没有通知乙的家长。事情目前还没解决。
请问:
1. 出了事情学校为何不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家长?7天后才通知。
2. 为何丙主任在没有见到甲医院的书面诊断报告前,就让乙就写“踢断手指”的字条。
3. 收到钱后为何不给交钱的家长写收据,反而让交钱的家长写字据?
4. 为何4月7日孩子不按他的要求写重写事情经过,丙就不让乙上课?老师有这样的权利么?
5. 作为学校负责孩子在学保险的负责人,应该很清楚理赔事宜,明明可以报销的事情(不是打架是嬉闹保险公司赔付)为何给乙家长说不能报销?
6. 在责任划分时为何不征求双方意见,而是丙主任自己向乙家长提出必须先交4000元钱,收到钱后又为何让再加500元。并以不多交500元为由不开收据。
7. 甲的药费到底有学校、保险公司、甲、乙谁来承担,各自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8. 校方丙主任哪些做法是侵权违法的?
9. 乙该如何做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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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9 10:32
事情不大,建议私下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4-20 11:3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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