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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

福建-宁德 04-20 17:29  悬赏 0  发布者:A04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贵岐村海域大土岗七条岗一号海埕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因于务本三村长期存在糾纷,1995年9月经宁德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海埕的使用权属于务本三村。贵岐村部分村民不服,于1996年9月26日中午,贵岐村民与务本三村及所请的下凡人发生了冲突,后来部分村民向一号海埕对着在这里作业而搁浅的一艘木质机动船,向木船扔自制的炸药筒,造成了船工黄邦福、黄步炽二人死亡和多名船工受伤的严重恶果。赖细书当日中午在其大姐家吃过午饭,乘坐摩托车回贵岐家的路上,听说金蛇山脚下的一号海埕发生打架,也跟着一些人往那边跑去。到了打架闹事的海埕地,就和几个贵岐人爬上搁浅的木船。在船上,有一个人递给他一个自制炸药筒,另一个人用打火机点燃,还用手指向船舱窗户,示意他将炸药筒往船舱里扔,但没有听到爆炸声,他可是空手去的,哪来的炸药呢?
“9.26”事件造成二死多伤的严重恶果,作为参与者的赖细书无疑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宁德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他犯故意杀人罪,系主犯,判处无期徒刑,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显然是太重的定罪和量刑。我们认为有下面的几点理由:
其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有几个炸药筒在船上爆炸,在船的何处爆炸,特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那个炸药筒是谁扔出的,这几个主要的事实并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认定赖细书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犯,实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定罪。
其二,本案是一起因海埕使用权归属问题长期纠纷引发的群众斗殴事件,不属于“打砸抢”性质。而且本案已判刑的其他同案人法院所认定的罪名或是故意伤害罪或是爆炸罪。作为同案的赖细书是正好在回家路上,临时参与了这起事件,其主观上绝对没有杀人的故意,他虽然也扔了一个炸药筒,但在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那个炸药筒系由其他同案人扔出的情况下,赖细书的行为与同案的其他人的作用与后果基本相当,上述同案人都没定故意杀人罪,却定赖细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显属定性不当,有失公平。
其三,赖细书案发时年仅16周岁,是未成年人,当天是在回家路上,懵懵懂懂地跑去临时参与了这起斗殴事件,既不是该案的组织者、指挥者,也不是炸药筒的制造者、提供者,只是多个同案中的一个参与者,把这样一个未成年人定为本案的唯一主犯,且判无期徒刑,实属定罪量刑过重。而且,我国的审判制度,对未成年犯罪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赖细书的重判是有悖于这个审判方针的。
其四,赖细书十二岁丧父,初中辍学,少年失管,法制观念差,易受利用和指使,这是他犯罪的主要原因。母亲已年近七旬,体弱多病,尚有年幼无知的两岁孩子。判处无期徒刑,面临的是家破人散,将是老母在世不得相会,小孩长大不得相认,牵联上下,家庭破碎的人间悲剧将不断发生,这不仅有悖于人之常情,也有悖于现今刑罚应该体现的“人文关怀”精神,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大计。
总之,将赖细书判定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判处无期徒刑,于法不符,于情不合,于理不通。我们作为同村村民迫切请求上级领导,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给予赖细书改判有期徒刑为盼。至为感谢!
此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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