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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镇计生办说是错批二胎,扣押准生证

山东-滨州 04-23 20:59  悬赏 0  发布者:90808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领导:
我叫孙美玲,生于1963年2月,户口在邹平县代家村,1985年结婚,1987年11月13日生育第一胎(女儿),1993年2月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符合二胎生育政策,向村委缴纳400元整,审批二胎,于同年6月批准二胎准生证(证号233001182),但邹平镇计生办丢失了二胎生育证,于是1996年10月18日由村委写信,请示邹平镇计生办〔有村委证明信证明〕,一年后于1997年12月1日补办1993年二胎准生证(证号233001182),批准1998年度生育指标,本人于1998年11月怀孕,1999年8月8日生下第二胎,但邹平镇计生办说是错批二胎,扣押准生证,不给办理二胎落户手续。
二胎生育是经过计生部门批准,本人办理了以下相关手续及缴纳了相关费用:
1、 缴纳了二胎押金200元整〔计生办收据:1997年10月20号.编号0033976〕;
2、 鉴定育龄妇女节育合同〔编号317106〕缴纳了母婴安康险50元整〔编号0009637〕;
3、1997年12月1日补领准生证费用10元整〔编号是0028610〕;
4、缴纳取环处置费〔编号0028614〕;
5、批准1998年度准生证,证号233001182〔原证扣押在邹平县计生委〕,
6、本人于1998年11月计划内怀孕,40周后,于1999年8月8日生下第二胎〔出生医学证明,编号37053202〕,时年36周岁;
7、1999年10月23号,做了节育手术〔证明编号015314〕,原件已交邹平镇计生办。
本人有完整合法的二胎批准手续作证,但邹平镇计生办却说是计划外生育,扣押准生证,导致二胎落户手续不能办理,我夫妻双方遵守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先批后生,并在批准年度内怀孕〔有出生医学证明〕。
邹平镇县计划生育局不顾事实,无视党的计划生育政策,说我们是计划外生育,还要收取社会抚养费,至今14年扣押准生证(证号:233001182),致使孩子无户口不能上学。
根据以上所述事实,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撤销邹平县计划生育局社扶费征字(03)第22号邹平县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为该决定书所依据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28日废止;
2、归还准生证(证号233001182);
3、退还二胎押金(№ 0033976)和社会抚养费(№ 890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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